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

根据《通知》,在境内外同时上市和仅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以及在本通知施行前已提前执行的企业,应当继续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企业,应当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确有困难需暂缓执行的保险公司,应当在2025年6月30日前向财政部会计司和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局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并在暂缓执行期间的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暂缓执行的情况和原因。在本通知施行前已提前执行新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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