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控科技(300370):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原标题:安控科技: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渝大成意字[2026]第072号www.dac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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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渝大成意字[2026]第072号
致: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年3月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26年3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6年3月23日14时30分,本次股东会于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金润产业园9栋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田乐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3月23日(星期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3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2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6年3月16日(星期一)下午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90人,代表股份合计561,176,7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493%。具体情况如下: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5人,所代表股份共计332,670,4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518%。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均登记在册,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85人,所代表股份共计228,506,3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975%。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85人,所代表股份共计9,265,0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19%。其中现场出席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284人,代表股份9,264,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19%。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
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马均
经办律师:
王汉林
经办律师:
周序
202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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